做一只乐观的独角兽 yoyodala 悠悠达拉的法律笔记
          

一点一滴地积累,做虔诚的法律学人。
 
达拉 @ 2006-04-09 12:01

来源:新华网
草案原文地址:http://china.dayoo.com/gb/content/2006-03/20/content_2446851.htm

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作了界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主要规定了五点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三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四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五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合同理解分歧将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竞业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了具体规定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隋笑飞)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草案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完)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邹声文)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处罚。(完)

    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杨维汉)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草案还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完)

    五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田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在五种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中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完)

    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杨维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完)




 
达拉 @ 2006-03-19 20:55

原文地址:http://www.celxmu.com/4-2.asp#

摘要:
1、指出中国传统税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根本问题是:过分强调税法与税收的“无偿性”与“义务性”。
2、作者主张借用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本质学说"j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主张以其合理因素“社会契约”为支点,
对我国传统税法学理论进反思与行重构。
3、主张在其中贯穿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即公平价值与平等原则,并以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税法体系的框架。

笔记:
一、契约精神是中国税法现代化的支点与核心。
(一)
1、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可弥补“强制”“义务”等观念的不足。
2、改善征税、纳税两大体的对立。
3、赋予税法理论适应变革的调试性和创新性。

(二)、税收与税法概念的新说
1、社会契约理论把税法看成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税收契约”。
“交换说”认为税收是人民获得国家保护的一种代价。国家征税和人民纳税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互换。
“公共需要说”认为由于人民需要“公共物品(服务)”,而“公共服务”无法通过“私人生产部门”来满足,只能由国家和政府充当
“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成为筹措资金的手段。
2、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把税收看成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保证税收强制、无偿、固定的法律规范总称。
3、对比发现,马说是从国家本位出发,而另2种是从 “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出发。后者比前者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
4、作者归纳概念:税收是“人民以要求或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以供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之需的一种活动。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关系中,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主体等各方当事人产生的税收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
与传统的不同点:(1)涵盖三方主体,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主动性。(2)表明税收的两重目的,直接是使国家“形成财政收入”,根本是使国家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的能力。而税法就是保证这2个目的实现的法律保障。(3)强调人民纳税必须“依法”,内含税收法定主义之意。
(三)公平价值与平等原则——契约精神的体现
税收法律关系模型--三方主体四种关系两层——体现公平价值与平等原则
1、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税收行政法律关系
2、税收宪法性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





 
达拉 @ 2006-03-19 20:04

税收债法说是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的一种关于税收本质的观点。
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税收是一种按照符合宪法理念和原则而制定的税法的规定,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公法上的债。

具体地说:在税收问题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备债的基本要素,符合债的本质,是一种公法之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所承担的债务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所享有的债权是向纳税人请求纳税;而纳税人所承担的债务
                    是向国家缴纳税收,所享有的债权是向国家请求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该理论是对传统税收本质的挑战。

详见:《法学杂志》2005第5、6期。王家林《也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谈起》《就税收债法问题求教于翟继光博士》,翟继光《关于税收债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达拉 @ 2006-03-13 16:49

网友的见解:http://bbs.soufun.com/1010077960~-1/30862205_30862205.htm


 
达拉 @ 2006-03-13 16:31

刘纪鹏、华生解读全流通:http://business.sohu.com/2003/12/24/13/article217331340.shtml
搜狐国有股减持专题:http://business.sohu.com/7/0703/99/column2113099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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